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如何订立才有效?
一句话结论
一句话结论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两类遗嘱为何被单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法定形式,回应了社会生活中普遍使用电脑打印、手机录音录像订立遗嘱的现实需求。在此之前,司法实践对打印遗嘱究竟是自书还是代书存在争议,民法典通过专条予以明确。
这两类遗嘱的共同点在于:均不以遗嘱人亲笔书写为要件,但都强制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对签名与日期有严格要求。理解它们的构成要件,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前提。
- 打印遗嘱:以电子数据排版、纸质打印输出的书面遗嘱
-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载体记录遗嘱人意思表示
- 二者均属要式法律行为,形式瑕疵可能影响效力
二、打印遗嘱的订立要件
打印遗嘱的核心要件可以归纳为“两见证人、逐页签、注日期”。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而不能仅在最后一页签署,这是打印遗嘱区别于自书遗嘱的关键。
日期的注明同样须落实到每一页,目的是锁定遗嘱形成时间、便于与其他遗嘱比对先后。若仅部分页面签名或日期缺失,相关页面可能被认定为形式不完备。
- 须有两个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见证人
- 遗嘱人及见证人逐页签名
- 每页均注明年、月、日
- 内容应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录音录像遗嘱的订立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与打印遗嘱不同,它的载体是音视频文件,因此“出镜出名”成为识别身份的必要方式。
实务中建议全程连续录制,避免剪辑拼接;录制时应清晰表述遗产分配意愿,并由见证人明确身份。存储介质应妥善保存,防止损坏或灭失导致举证困难。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
- 记录年、月、日
- 建议完整、连贯、未剪辑录制
四、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见证人资格直接关系遗嘱效力。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排除三类人员,下表可作快速对照:
| 禁止类型 | 具体人员 | 排除原因 |
|---|---|---|
| 无见证能力人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者 | 无法准确理解并见证遗嘱过程 |
| 利害关系人(继承方)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遗嘱结果存在直接利益冲突 |
| 利害关系人(关联方)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中立性存疑,易生争议 |
若遗嘱见证人落入上述任一类别,可能导致该份遗嘱因见证人不适格而面临效力瑕疵。
五、常见形式瑕疵与效力风险
实践中,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最常被质疑的正是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例如见证人不足两人、仅在末页签名、录像中未报姓名日期等,都可能成为继承人争议的焦点。
需要区分的是: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但会显著加重持有方的举证责任。法院通常结合录制完整性、证人陈述等综合判断遗嘱人真实意思。
- 见证人少于两人
- 打印遗嘱未逐页签名
- 录音录像未记录姓名或日期
- 内容存在剪辑、断章取义嫌疑
六、与公证遗嘱及其他形式的衔接
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各类遗嘱形式平等,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打印、录音录像遗嘱与自书、代书、公证遗嘱之间,若内容冲突,适用“后立者优先”规则。
当遗嘱人先后采用不同形式订立遗嘱时,应重点关注各份遗嘱的形成时间与形式完备程度,避免因某一形式瑕疵影响整体遗产安排。
-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 数份遗嘱抵触时以最后所立为准
- 不同形式可并存,效力依时间判断
七、订立时的实务操作建议
为降低后续争议概率,订立打印或录音录像遗嘱时建议同步固定见证过程的证据。例如对打印签署过程录像、保留见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遗嘱人表达应清楚、具体,指向明确的财产与继承人;见证人宜保持中立,尽量避免与继承人存在亲属或债权债务关系。
- 提前准备见证人名单并核验资格
- 签署与录制过程可相互印证
- 原件与存储介质分开妥善保管
- 必要时可同步办理公证以增强证明力
八、专业提示
遗嘱的形式要件看似繁琐,却往往是继承纠纷中决定胜负的关键。对于财产构成复杂、家庭关系特殊的当事人,仅凭自行操作容易留下隐患。
杨宏成律师团队在长期办理继承案件中发现,大量遗嘱争议源于见证人选择不当或签名日期不规范。建议在订立前由专业人士评估方案,从源头减少继承环节的不确定性。
本页内容为一般性普法说明,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延伸问答(10问)
问:打印遗嘱只有一份打印件,见证人需要几人?
答:仍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少一人即可能构成形式瑕疵。
问:录音录像遗嘱可以用手机录制吗?
答:可以。法律并未限定录制设备,只要能清晰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年、月、日即可。
问:见证人中途离开是否影响效力?
答:法律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全过程,若关键时段离场,可能导致该见证人不适格,进而影响遗嘱效力认定。
问:打印遗嘱和自书遗嘱如何区分?
答: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打印遗嘱由机器输出,故法律强制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逐页签名。
问:录像中没口播日期但写了纸条可以吗?
答:法条要求“记录”年、月、日,仅附纸条未被明确认可,建议在音像中口播或字幕注明日期更为稳妥。
问:继承人能不能作为见证人?
答:不能。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将继承人、受遗赠人列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其见证无效。
问:打印遗嘱漏签一页会怎样?
答:该页可能被认定形式不完备,整体效力取决于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综合认定。
问: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危急消除后失效;录音录像遗嘱无此时间限制,属常态遗嘱形式。
问:见证人需要签字还是只需到场?
答:打印遗嘱中见证人须逐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须在音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二者要求不同。
问:遗嘱做好后见证人去世有影响吗?
答:见证人去世不影响已成立遗嘱本身的效力,但如日后发生争议,可由录制内容、其他证人等补强见证事实。
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形获得进一步分析,可联系杨宏成律师:132-1662-8687 / 0574-5658-5399,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镇海区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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