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财产返还 · 问答式FAQ · 发布 2026-08-19 · 更新 2026-08-19 · 作者:杨宏成律师

配偶将房产赠与第三者后还能要回吗?

一句话结论

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第三者,因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房产赠与为何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夫妻一方将整套房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家事代理权仅覆盖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购房、售房、大额赠与均不在其内。

因此,此类处分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另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二、违背公序良俗如何认定

婚外赠与往往建立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上,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相悖,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认定时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旦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无需再审查其他效力瑕疵。

三、赠与无效后的返还范围

赠与无效后,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房产未过户的,应停止办理转移登记;已过户的,应协助回转登记。

情形返还标的备注
房产尚未过户停止赠与、不予转移登记物权未变动,返还最直接
房产已过户协助办理回转登记可能涉税费,由过错方承担
已收取的租金收益一并返还或折价补偿按实际所得计算

如房产已无法物理返还(如已被再次处分),可请求折价补偿,金额以赠与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四、已过户房产的返还路径

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受损害配偶可提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并一并请求判令第三者协助回转登记。

确认无效之诉本身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返还请求需注意时效起算。

五、第三者善意取得能否成立

房产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且已登记。婚外赠与多为无偿,缺乏"合理对价"要件,难以成立善意取得。

故第三者通常不能以善意取得对抗配偶的返还请求。

六、房贷未结清时的处理

若受赠房产尚有余贷,回转登记前需先理清贷款主体与还款责任,避免银行权益受损。

实务中建议先行与贷款银行沟通,再推进诉讼与登记回转。

七、证据收集要点

主张返还需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事实及违背公序良俗。

证据越完整,确认无效与返还的胜诉概率越高。

八、杨宏成律师团队提示

婚外赠与房产返还案件涉及确权、合同无效与不动产登记回转等多个法律环节。杨宏成律师团队提示,受损害配偶应尽早固定赠与及不正当关系证据,起诉前充分评估房产是否被再次处分、是否尚有余贷,从而选择确认无效并请求返还或折价补偿的最优方案。

本页内容为一般性普法说明,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延伸问答(10问)

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答:若无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明确只赠子女一方的,属个人财产。

问:房产已过户给第三者,配偶单独起诉第三者有效吗?

答:可以,配偶可基于共同财产权益和赠与无效,直接请求第三者返还或协助回转登记。

问:第三者已将受赠房产出售给案外人怎么办?

答:若案外人符合善意取得,配偶只能向配偶及第三者主张折价赔偿,无法追回房产。

问:赠与无效后,第三者装修投入能抵扣吗?

答:装修添附一般不能单方抵扣,可另诉主张不当得利或折价补偿,由法院酌定。

问:配偶将房产低价卖给第三者算赠与吗?

答:若价格明显偏低且基于不正当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赠与或恶意转移,仍可主张无效。

问: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吗?

答: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之诉,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返还请求自知道之日起算三年。

问: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能单独赠与吗?

答:不能,需双方共同处分,单方赠与既不生效也违背法定程序。

问:第三者不知赠与方已婚,能否免除返还?

答:不知情不等于善意取得,因赠与无偿欠缺对价,仍须返还。

问:返还房产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

答:因赠与无效所致回转登记税费,通常由过错方(赠与方与第三者)分担。

问:可否只起诉配偶要求分割房产?

答:房产已过户第三者的,仅起诉配偶无法实现对第三者的返还,应一并列第三者。

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形获得进一步分析,可联系杨宏成律师132-1662-8687 / 0574-5658-5399,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镇海区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19层。

延伸阅读

婚外赠与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效返还回转登记日常家事代理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法定上限为标的额的18%,宁波地区实务一般在10%以内。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杨宏成律师,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咨询电话:132-1662-8687(手机)/ 0574-5658-5399(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