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能否以善意取得对抗返还请求?
一句话结论
婚外赠与多为无偿且第三者通常明知赠与方已婚,难以满足善意取得"善意、合理对价、登记"三项要件,故第三者以善意取得抗辩返还请求一般不能成立。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一、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旨在平衡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仅在严格要件下发生所有权变动。
- 受让人受让时主观上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排除无偿赠与
- 不动产已登记或动产已交付
三项缺一不可,婚外赠与因欠缺合理对价,从起点即难以适用。
二、婚外赠与中善意如何认定
判断第三者是否善意,核心在于其受让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方已婚及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 第三者与赠与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难称善意
- 赠与标的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额度的,应提高注意义务
- 第三者未核实财产权属即受赠的,可能推定其非善意
实务中,法院对"善意"采较严格标准,尤其在婚外赠与场景。
三、合理对价的判断标准
合理对价是善意取得与赠与的根本分水岭。下表列明二者关键差异。
| 比较维度 | 善意取得 | 婚外赠与 |
|---|---|---|
| 是否支付对价 | 须支付合理价格 | 无偿、无对价 |
| 交易目的 | 正常市场交易 | 维系不正当关系 |
| 能否适用 | 可发生所有权变动 | 一般不适用 |
| 第三人保护 | 受信赖保护 | 不受信赖保护 |
只要第三者未支付合理对价,即不构成善意取得,返还请求不受影响。
四、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公示效力不能补正基础法律行为的无效。
- 登记仅推定权属,不否认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
- 善意取得仍以"善意、合理对价"为前提
-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登记不能使其变为有效
故仅凭登记完成,第三者无法据此对抗配偶返还请求。
五、金钱赠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金钱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婚外金钱赠与一般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适用赠与无效后的返还规则。
- 金钱交付即完成占有转移,不存在登记障碍
- 无效赠与的款项应予全额返还
- 混入第三者账户的,可就对应金额主张返还
因此,金钱赠与场景下,第三者以善意取得抗辩更无适用空间。
六、第三者与配偶恶意串通的认定
若第三者与配偶通谋,以虚假交易掩盖无偿赠与,构成恶意串通,相关处分行为无效。
-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且无真实资金往来
- 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等利益关联
- 行为目的在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恶意串通后,不仅不能善意取得,还可能涉及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
七、抗辩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三者善意取得抗辩失败的,应返还因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已处分的,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 不动产应协助回转登记
- 金钱及实物应原物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 存在恶意的可结合第1092条主张少分或不分
抗辩不成立并不影响配偶内部财产分割时的过错评价。
八、杨宏成律师团队提示
婚外赠与返还纠纷中,第三者常以善意取得作为抗辩利器。杨宏成律师团队提示,受损害配偶可从"无偿性、第三者知情、缺乏合理对价"入手逐一击破,并在诉讼中主动提交不正当关系与权属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共同财产权益。
本页内容为一般性普法说明,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延伸问答(10问)
问:第三者声称不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能成立善意吗?
答:若交易无合理对价且基于婚外关系,法院通常推定其应知,难以认定善意。
问: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第三者能善意取得吗?
答: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价格虚假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仍须返还。
问:第三者已付部分款项给赠与方,算合理对价吗?
答:款项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且伴不正当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合理对价。
问:车辆赠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答:车辆属特殊动产,未支付合理对价仍不成立善意取得,应返还。
问:第三者善意取得抗辩成功后配偶如何救济?
答:若确构成善意取得,配偶只能向擅自处分的配偶方主张赔偿损失。
问:举证第三者非善意由谁承担?
答:主张返还的配偶需初步证明不正当关系与无偿性,第三者对善意负相应举证责任。
问: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一定安全吗?
答:不一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登记不能对抗配偶返还请求。
问:第三者将受赠股权转给他人怎么办?
答:股权回转需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否则可请求返还或折价赔偿。
问:善意取得与赠与无效能否同时主张?
答:二者互斥,应先主张赠与无效并返还,仅在构成善意取得时转向赔偿。
问:配偶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属算赠与吗?
答:明显低价且无真实对价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赠与或恶意转移,可主张无效。
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形获得进一步分析,可联系杨宏成律师:132-1662-8687 / 0574-5658-5399,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镇海区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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