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先生恋爱赠与返还纠纷案
案号:(2025)渝0152民初5353号 | 受理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025年9月8日) | 裁判日期:2025-09-08 | 处理方式:判决结案
杨宏成律师(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025年9月8日),处理方式为判决。以下内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案件挑战
大额转账与情感表达转账混杂,款项性质区分是胜负手;对方以'自愿赠与'聊天记录与撤销权一年期间双重抗辩,需逐笔梳理并明确撤销权起算点。
律师行动
杨宏成律师(与吕柔嘉律师共同)代理原告,逐笔梳理3000元以上转账并剔除对方对应互转,论证大额款项以结婚为目的;同时确认撤销权自分手之日起算未超一年,排除时效抗辩。
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5688元(3000元以上转账扣除互转、自愿赠与备注等后的差额);520、1314等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及日常开销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利息诉请未获支持;撤销权自2024年12月分手之日起算未超一年,原告享有撤销权;受理费减半后原告负担1977.75元、被告负担654.23元。
法律解析与依据
恋爱赠与的返还以'款项性质'为分水岭:3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恋爱日常消费水平,结合聊天语境可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不实现时应酌情返还;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额与日常小额消费属一般赠与,不予返还。撤销权自分手之日(知道撤销事由)起算一年内行使,起诉在期间内的不受'赠与已完成'抗辩影响。互转部分与备注'自愿赠与'的款项会在计算中相应剔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结婚目的不实现时应予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杨宏成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双方都应有留存意识:付款方保留转账凭证与用途语境,收款方保留反向转账与消费支出的证据。分手涉及大额款项争议时,先做逐笔对账表(区分大额/小额/互转/特殊数额),撤销权一年期间自分手起算,主张返还应尽早启动。
常见问题
问:恋爱期间给女方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大额转账(如单笔3000元以上)明显超出恋爱日常消费的,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不实现的应酌情返还;520、1314等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属一般赠与不予返还。本案法院即按此规则判决返还65688元。
问:对方说转账时备注了'自愿赠与',还能要回吗?
答:要结合语境判断:为维系恋爱关系并缔结婚姻的'自愿'表示,不改变附条件赠与的定性;但确以一般赠与为目的、数额合理的小额给付不受影响。备注字样单独不足以定性,聊天上下文与金额规律都是证据。
问:分手后多久内起诉要回赠与款有效?
答: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般为分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自2024年12月分手至2025年5月起诉未超一年,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间的,将无法就该主张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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