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颍泉)
裁判日期:2026-09-22
杨宏成律师(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本案经法院审理。以下内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案件挑战
原告杨先生(非婚生女生父)定居宁波市鄞州区,委托杨宏成律师;其与被告赵女士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落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属宁波本地接案、异地办案。双方就非婚生女的抚养归属争议激烈,原告主张直接抚养并要求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行动
杨宏成律师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原告收入稳定性、日常照护事实与探望基础的证据,并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一并提出处理方案,力争为当事人锁定财产与费用上的有利边界。
处理结果
同居期间共同车辆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仅补偿对方5,000元) · 将应付抚养费锁定在每月800元(低于对方主张的1,700元) · 筑牢后续探望权行使基础
法律解析与依据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费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共同使用的财产,可按出资与贡献合理分割。调解或判决中,对抚养、探视与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安排,更利于后续执行与亲情维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利。
杨宏成律师提示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但子女权益同等受保护。抚养权争议中应同步厘清共同财产与抚养费边界,并为探望权留下可执行空间;尽早固定收入、照护与财产出资证据,有助于在调解或判决中争取更有利的安排。
常见问题
问: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怎么确定?
答:与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直接抚养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法院会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子女生活状态与本地生活水平判定。
问:同居期间一起买的车算谁的?
答: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共同使用的财产,可按出资与贡献合理分割。本案经处理,共同车辆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仅向对方补偿5,000元。
问:异地抚养纠纷在哪儿打官司?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定居宁波鄞州、委托,因管辖连结点在安徽,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属宁波本地接案、异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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