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受阻、强制执行维权再审案
裁判日期:2026-09-22
杨宏成律师(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本案经法院审理。以下内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案件挑战
代理原告黄先生。离婚后对方恶意阻挠正常探视、剥夺亲子相处权利,原审执行力度不足
律师行动
律师贴合家事审判导向完善举证,再审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与周期,并协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探视权益。
处理结果
再审明确探视权 · 强制执行保障 · 亲子权益维护
法律解析与依据
抚养权纠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最高原则: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随母,八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愿,两至八周岁之间综合比较抚养条件。裁判与调解实务中,孩子长期随谁生活、就学连续性、祖辈协助抚养能力、双方工作作息都是关键变量。抚养权难以争取时,将探视安排细化(频率、时长、寒暑假)并落实抚养费与教育医疗费分担,是务实止损的路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杨宏成律师提示
争取抚养权前,系统准备四类证据:孩子随您生活的日常记录(就学接送、就医签字、生活照)、您的抚养条件(收入、住房、作息)、对方不利因素(有据可查的恶习或疏于照护)、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表达。调解中争取'轮流抚养'或细化的探视条款,同样能实质保障亲子相处时间。
常见问题
问:八周岁的孩子想跟谁住,法院就判给谁吗?
答: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标准,法院仍会结合抚养能力、生活学习现状综合判断。孩子意愿的表达方式与询问程序也影响其证明力,建议通过法庭询问等规范渠道固定。
问:抚养权争不到,就见不到孩子了吗?
答:不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可以在调解或判决中写明频率、时长、接送方式与寒暑假集中相处安排;对方拒不协助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问: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都判给一方吗?
答:实务中存在两名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方案(如本案、双胞胎或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可能一人一个。核心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不轻易拆散长期共同生活的兄妹、尊重孩子间的依恋关系,是常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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