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6-09-22
杨宏成律师(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本案经法院审理。以下内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案件挑战
代理被告王女士。原告(男方)依据前后两份相互矛盾的离婚协议,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违约金12.8万元及房贷1.4万元,合计64.2万元;其中“每月陪回家两次否则支付违约金”条款及重复的经济补偿约定,使被告面临较大赔付风险。
律师行动
律师团队主张第二份离婚协议对第一份协议财产部分构成债的更新,应以变更后内容为准;并论证“每月陪回家两次否则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同时就房贷与尚欠经济补助提出债务抵销抗辩。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成功抗辩64.2万元诉请
法律解析与依据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胜负手常常在'以哪份协议为准'。当事人前后签订多份协议的,后签协议对同一财产事项作出不同约定的,属于对先前约定的变更,应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如以支付违约金约束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义务)自始无效,不能成为索赔依据。互负到期金钱债务的,可以依法主张抵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前后两份协议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杨宏成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的每一条款都可能成为日后诉讼的战场:涉及财产归属、补偿、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请律师逐条把关;复婚再离婚的,务必就原财产事项重新出具书面约定;发现对方依据旧协议主张权利时,及时就协议变更与条款效力咨询律师,避免被动应诉。
常见问题
问:前后签了两份离婚协议,以哪份为准?
答:两份协议就同一财产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后一份协议构成对前一份的变更,一般以最后的约定为准;同时要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本案中法院即认定应按变更后的第二份协议履行。
问:离婚协议约定'不回家就付违约金'有效吗?
答:这类条款以金钱约束一方的人身自由与生活方式,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以本案为参照,法院对依据此类条款主张的12.8万元违约金未予支持。
问:离婚后对方不付补偿款,我还要继续付房贷吗?
答: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的,可以主张抵销。本案中被告尚有1.5万元补偿款未收,法院支持其以应负房贷债务相互抵销,全部诉请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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