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26-08-07 ·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杨宏成律师团队

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创作、婚后取得的收益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3)离婚时知识产权尚未产生收益或收益不确定的,一般不予分割,但可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常见类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杨宏成律师可帮您评估知识产权收益的可分割性并制定合理方案。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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