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成律师:宁波抚养权争取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更新日期:2026-08-05 · 杨宏成律师团队审核 · 本页为专业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杨宏成律师形象照 - 宁波抚养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杨宏成 律师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6751

手机:132-1662-8687 | 座机:0574-5658-5399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19层

判断先行:抚养权之争,法院判的从来不是「谁更爱孩子」,而是「跟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八周岁以上必须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中间年龄段则看陪伴时长、居住环境、教育投入与父母品行的综合比对。抚养费判多少也有明确算法,不是随口开价。而抢夺、藏匿孩子不但拿不到抚养权,反而是法定的减分项。

一、专业领域

杨宏成律师团队在抚养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向的以下细分领域具有系统办案经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本方向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核心法律规范如下,均为现行有效条文,供当事人自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代表案例

以下为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件(已作脱敏处理,具体以正式法律文书为准):

林某两套房产+抚养权综合代理案

✅ 办理结果

争取7岁儿子抚养权并合理分割两套房产,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稳定

首南街道龙凤胎子女抚养权妥善划分案

✅ 办理结果

龙凤胎轮流抚养方案设计,亲情调解实现零对立零上诉,争得约120万元

离婚后探视权受阻、强制执行维权再审案

✅ 办理结果

探望权判项细化后申请强制执行,再审程序中恢复正常探望秩序

离婚后抚养费长期拖欠强制追索案

✅ 办理结果

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执行立案与财产查控,实现欠付款项追回

四、办案方法论

不同于流水线式办案,杨宏成律师团队坚持"一案一策",在抚养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形成了清晰的作业框架:

  1. 抚养条件可视化举证:把「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拆解为陪伴时长、接送记录、教育支出凭证、居住与就学环境、祖辈协助能力五个维度,用材料而非陈述说话
  2. 八周岁以上意愿的合规呈现:子女已满八周岁的,通过法院组织的单独询问程序表达真实意愿,避免出现诱导取证反被认定为不利因素
  3. 抚养费按算法主张:以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基准区间,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上浮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再叠加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分担条款
  4. 判项可执行化:探望权与抚养费的判项必须明确时间、地点、交接方式与给付账户,否则拿到胜诉判决也会卡在执行立案环节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一定归母亲吗?

《民法典》第1084条确立的是「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并非绝对。母亲存在下列情形的,父亲仍可争取: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准许。

Q2:八周岁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跟谁吗?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完全依照」——法院会核查该意愿是否真实自愿、有无被诱导或利益引诱,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综合判断。实务中法院通常单独询问未成年人,父母不得在场。因此提前给孩子灌输立场,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对未成年人的不当影响,成为不利因素。

Q3:抚养费一般怎么计算?

通常以给付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基准;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此外,教育、医疗等大额必要支出可以在基础抚养费之外另行分担。《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还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Q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二是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之诉的关键是举证「原抚养环境已不利于子女」,而非简单证明「我条件更好」。

Q5:对方藏匿孩子不让见,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可采取的组合措施包括: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固定记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探望;已有生效判决的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更重要的是,抢夺藏匿行为本身会被法院作为不利于该方获得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Q6:抚养费不给,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以。持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拍卖其财产,并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抚养费属于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类案件,在执行程序中通常优先办理。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定期给付的从每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不宜长期拖延不主张。

六、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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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专业方向

杨宏成律师团队同时办理以下方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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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地区与咨询方式

服务地区:宁波市全境(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及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团队规模:13人专业婚姻家事团队(含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调解专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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