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军婚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07 ·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杨宏成律师团队

军婚受法律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081条):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3)军人离婚还需遵守部队政治机关审批或备案程序;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为共同财产。杨宏成律师可协助您处理军婚离婚中的特殊程序问题。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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