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区分?
区分标准(《民法典》第1064条):1)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方个人名义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大额借款、投资经营债务需谨慎认定。杨宏成律师可帮您厘清债务性质,避免离婚后承担不该承担的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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